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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的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王美舒. 论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的法律规制[J].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 14(3)
作者姓名:王美舒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金融消费者:风险分配视野下的重构”(16XNH010)
摘    要:在风险社会理论视域下,环境标准的制定主要是政策选择而非科学活动.我国由于忽视环境标准制定背后的利益博弈,忽略对博弈过程进行规制,造成环境标准制定中的乱象.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考虑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中的现状,我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标准制定进路上应选择优先适用“基于风险”进路、“成本—收益分析”进路,最后适用“基于技术”进路的倒三角模式.在风险沟通模式上,应综合运用听证会模式和共识会议模式.在立法形式选择上,我国应在《重金属污染防治条例》中设专章对重金属污染防治标准制定的进路、风险沟通进行规定.

关 键 词:重金属污染防治  环境标准  风险社会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Setting of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in Heavy Metal Pollution Preven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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