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261条例对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关怀义务的规定及其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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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费佳.论欧盟261条例对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关怀义务的规定及其影响[J].办公室业务,2012(7):171-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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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费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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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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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欧盟261务例首次在国际性立法中规定了航空承运人的关怀义务,尽管以IATA为代表的航空承运人认为该规定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相矛盾,但欧洲法院的判决否定了他们的主张.受261条例的影响,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制定了类似的旅客权利保护法规,规定了特定情况下承运人不可豁免的关怀义务及对这种关怀权利的通知义务,使得关怀义务的立法发展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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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欧盟261条例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航空承运人 关怀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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