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犯罪与聚众性之解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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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江江.聚众犯罪与聚众性之解构[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8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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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江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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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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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中,聚众犯罪的聚众性要件表述较为简单,例如聚众斗殴罪在刑法中即规定为“聚众斗殴”的客观行为,这使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以来对“聚众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始终将其作为一种客观的聚众行为进行处理,但在犯罪主体、犯罪形态、必要共犯等问题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因此情势说成为“聚众性”合理的理论.将“聚众性”理解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应具有的情势务件,符合必要共犯的基本原理,是聚众犯罪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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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犯罪 聚众性 情势 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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