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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监督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引用本文:张艳丽.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监督程序的修改与完善[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1): 45-50.
作者姓名:张艳丽
作者单位: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100081
摘    要:综观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终局性裁决加上了双重制约 ,一是不予执行 ,二是撤销裁决。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减少仲裁工作中的失误。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有这样的司法监督程序。但是 ,毋庸讳言 ,比较国际仲裁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程序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兼之一些司法人员对制定这项监督程序的理论依据和立法目的不甚了解或者缺乏正确的理解 ,法院在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时容易走偏。所以 ,冷静、理智地反思六年来的仲裁实践 ,认真研究外国立法体制、立法内容以及仲裁历史发展 ,结合中国实践 ,对仲裁裁决监督程序进行立法修改和完善 ,是十分必要的

关 键 词:法院  仲裁裁决  监督
文章编号:1009-3370(2001)01-0045-06
收稿时间:2000-12-23
修稿时间:2000-12-23

Revis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Monitoring Arbitral Proceture by the Court
ZHANG Yan-li. Revis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Monitoring Arbitral Proceture by the Court[J].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01, 3(1): 45-50
Authors:ZHANG Yan-l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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