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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工资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童俊.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级别工资问题的探讨[J].广西社会科学,1998(5).
作者姓名:童俊
作者单位:广西人事厅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务院于1993年10月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基本内容是: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简称职级工资制)。职级工资制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职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级别工资也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级别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国家分务员暂行条例》已明确。公务员级别共有15级。一个职务对应若干个级别,上下职务所对应的级别相互交叉。如科长、主任科员对应12级至9级;副处长、副县长对应11级至8级。这里12级、11级分别为科长、主任科学员和副处长、副县长的最低级别,9级、8级分别为科长、主任科员和副处长、副县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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