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阈下的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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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登峰.比较法视阈下的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改革[J].社会科学辑刊,2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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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登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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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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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公诉审查由过去“实质审查”转向为“形式审查”后,公诉在程序效力上已接近“有诉必审”,而在对不起诉裁量权的五种事后救济程序中,司法救济未取得一席之地,这使我国的司法权在公诉审查阶段未发挥其应有的制约公诉权滥用及排除法官预断、保证集中审理的功能。在考察英、美、德、法、日五国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剖析我国立法在该制度配置上的缺陷,提出改革我国公诉权司法审查制度的可行性方案,可以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为刑事诉讼公平、有序和高效率的运作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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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公诉权 司法审查 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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