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蓝黄“两区”对环渤海区域立法的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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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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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辽宁大连,116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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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城市群发展中的地方立法研究”(批准号:DUT11RC(3)5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金玄武教授主持的2011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地区经济司研究课题:“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立法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1-WT-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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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蓝黄“两区”的发展应着眼于整个环渤海区域,这既与蓝黄“两区”发展规划出台的原因有关,也为“两区”的自身发展所必需.蓝黄“两区”是环渤海区域发展的两个重要推手与增长极,应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积极参与环渤海区域立法.环渤海区域发展所需法律包括硬法和软法两种形式.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合作立法是环渤海区域立法较适宜的模式.蓝黄“两区”可较自主地决定软法规范的供给,同时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到环渤海区域硬法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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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蓝黄" 两区" 环渤海 区域立法 立法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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