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协保人员应部分承担社会保险费
引用本文:徐伟群,胡晓晖.协保人员应部分承担社会保险费[J].中国劳动,2004(8):62-63.
作者姓名:徐伟群  胡晓晖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简介被告王某于1996年1月调入某厂(后变更为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7年7月,某厂与被告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1999年1月8日,某厂、被告王某及某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协议书,同日三方又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第2条第一款对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