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保人员应部分承担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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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伟群,胡晓晖.协保人员应部分承担社会保险费[J].中国劳动,2004(8):6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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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伟群 胡晓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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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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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简介被告王某于1996年1月调入某厂(后变更为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7年7月,某厂与被告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1999年1月8日,某厂、被告王某及某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协议书,同日三方又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第2条第一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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