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瞿同祖的早期与晚期著作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在早期的《中国封建社会》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二书中,社会结构与儒家理想通过法律严密地搭合在一起,但是这一严密的结构在晚期著作《清代地方政府》之中被极大地颠覆了。本文通过考察以亨利·梅因为代表的西学对于瞿同祖思想的影响,指出瞿同祖对于法律的考察有着“去自然法化”的特征,即忽略法律的道德内涵,并且以研究协变为历史考察之要点。在《汉代社会结构》一书中,瞿同祖试图将这套机制分析与儒家理想“亲亲”与“尊尊”相结合以解释社会结构的维持和变化,却发现这一机制导致了结构的极端不稳定。这极有可能导致了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中忽略儒家经义而赋予社会条件本身以高于一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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