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诉讼庭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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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单晓华,王晓燕.论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诉讼庭审方式[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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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单晓华 王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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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学院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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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改革后的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庭审方式具有几个新的特点:由开庭前案件实体性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强化了控辩双方的职能;扩大了合议庭的权限和作用;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但我国庭审方式改革试点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庭前审查的范围、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措施和物质保障、证据及案卷材料是否移交及移交时间等,尚需在实践中加以解决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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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庭审方式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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