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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
引用本文:伊恩·亨特,张宪.调节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J].学术研究,2006,13(7):18-22.
作者姓名:伊恩·亨特  张宪
作者单位:澳大利亚弗林德斯大学哲学系,中山大学哲学系
摘    要:人们批评罗尔斯(Rawls)的正义论,说它要求把诸如收入和财富这样的基本生活要素纳入分配过程,从而使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改善,就是说,它不管是否“每个人造出适合自己睡的床”。①正如德沃京(Dwokin)所指出的那样,正是这种理论,依据基本生活品的公平分配,才是“有同情心的企图而冷漠的馈赠”。本文认为,“幸运的平等主义者们”——正如安德森(ElizabethAnderson)猛烈攻击的那样——他们忽略了罗尔斯理论的两个基本特征:在分配正义中根据“纯粹程序正义”所起的作用;调节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之间的区别。当人们考虑这些特征时,罗尔斯的理论比“幸运的平等主义”看起来更为合理。

关 键 词:罗尔斯  调节的正义  分配的正义  幸运的平等主义  纯粹程序正义
文章编号:1000-7326(2006)07-0018-05

Regulative Justice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Ian Hunt.Regulative Justice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J].Academic Research,2006,13(7):18-22.
Authors:Ian Hun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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