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还是狭义因果原理的有效性:康德的第二类比到底要证明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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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建新.广义还是狭义因果原理的有效性:康德的第二类比到底要证明什么?[J].湘潭大学学报,2009,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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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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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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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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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康德对休谟的<人性论>特别是关于广义和狭义因果原理的区分极为熟悉.康德的"经验的第二类比"就是要证明广义和狭义因果原理两者的有效性,而不是国内外学界所普遍认为的那样,仅只是证明广义或者狭义因果原理的有效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对<纯粹理性批判>和<形而上学讲座>的文本分析表明,康德的证明只是初步回答了"休谟的问题",只有在康德哲学的整体中才能完全理解康德如何回答休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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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康德 休谟的问题 第二类比 广义因果原理 狭义因果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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