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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及归类
引用本文:郭鹏,覃淮宇.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及归类[J].兰州学刊,2007(4):106-107,8.
作者姓名:郭鹏  覃淮宇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广西师范学院,法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1
摘    要: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已得到了普遍认可.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独立证据说和七类电子混合证据说都有其合理之处.在持混合的七种电子证据的观点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中的"电子"须是广义的,同时必须修正现有的证据分类,因为视听资料本身就是一种广义的电子证据.如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则"电子"要做狭义的解释,即其原始生成以电子计算机为必须之手段的证据才属于电子证据.

关 键 词:电子证据  可采性  证据类型
文章编号:1005-3492(2007)04-0106-02
修稿时间:2006年10月3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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