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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雍乾后的赋役催征机制
引用本文:魏光奇.清代雍乾后的赋役催征机制[J].河北学刊,2012,32(6).
作者姓名:魏光奇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89
基金项目:200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州县行政与乡里制度研究》
摘    要:清初沿明制,通过里甲制度来催征赋役,但这一制度在其运作中很快就出现了现年负担沉重、豪劣包揽和催征系统严重紊乱等弊病.为矫正这些弊病,清廷和各地官府采取各种措施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但也仍然需要一定形式的催征.有清一代始终没有正式颁行过统一的赋役催征制度,雍乾以后各地自行改革,形成了顺庄催征、乡地催征、里甲催征和义图催征等几种不同的催征机制.这几种催征机制就其基本特征而言,可归结为当时人所谓的“板法”与“活法”.然“板法”与“活法”都存在严重弊病,导致催征效率低下.清政府不去建立常规的行政组织来管理户口、土地和赋役册籍,反映了它只求保证政府税收而不关心国家治理和社会民生的治理理念.这种落后的治理理念是导致赋役催征弊病严重、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

关 键 词:清代赋役制度  催征机制  治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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