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理论研究滞后、渐进式立法等因素影响,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明显受到劳动法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强力制约。本应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受劳动法上劳动关系制约未予保护;本应通过行政程序即可解决的事实争议,要先进行劳动争议之民事程序,后接行政程序,甚至再接民事程序;本要透过保险法律关系体现社会保险属性,权利人身份却至今未明。滞后的理论不能发挥相应指导作用,必须依据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属性进行调整;要明确其社会风险理论基础、承认其雇员认定要件和扩张其保护客体等,彰显其社会保险属性后,再通过保险人、被保险人、保护情形和因果关系等要件的矫正,对工伤保险相关制度进行相关的废、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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