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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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讯】从2013年起,天津市将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天津市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将被纳入保障范围,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采取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并且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情形。生育保险筹资标准依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育率和待遇保障水平确定,2013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城乡居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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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育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 天津市 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 保障范围 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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