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区域合作”实验区立法问题初探——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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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力夫,许川.两岸“区域合作”实验区立法问题初探——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为例[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9):13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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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力夫 许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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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2. 福建师范大学闵台区域研究中心,福建福州,35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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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承担的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平潭实验区两岸合作立法规划研究”(2010B13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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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两岸区域合作"中,如何在合作的区域中进行立法,是两岸区域合作中的重要问题,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实验区的建设也需要法治保障。在进行平潭实验区相关地方性立法的过程,应该遵循三项原则:(一)坚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原则,此原则可以看作是地方立法自主性、创制性的依据。(二)坚持地方职权立法中的"不抵触"原则,即"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原则。(三)坚持地方授权性立法中"遵循基本原则"的原则,相对于地方职权立法中的"不抵触"原则,更加宽松和灵活,使得地方授权立法比职权立法在权限上具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而实验区在许多方面的创新,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些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实验区在两岸经贸文化交流方面"先行先试"的品格,有以下三种思路:思路之一,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授权立法;思路之二,以某种形式将厦门特区的相关待遇延伸至平潭实验区,使平潭实验区的立法享受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限;思路之三,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立法权,在地方立法的创制性、试验性和先行性方面大胆实践,为平潭实验区建设走出一条法治化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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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两岸区域合作 平潭综合实验区 地方立法 立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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