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费的交付对于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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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庆 沐兰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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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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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投保人若怠于给付保险费应该按照一般合同不履行的规定处理。但是,关于保费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还存在争议。由于人身保险保费法律性质的特殊性,因而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费的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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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费 保险合同 效力 |
文章编号: | 1009-1750(2007)01-0159-02 |
修稿时间: | 2006-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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