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决策中个体参与之缺陷及其克服: 以近年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个案为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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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晏.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的界定和识别兼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规定[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23(1): 127-136, 188. DOI: 10.15918/j.jbitss1009-3370.2021.5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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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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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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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201806035037);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16FXA005);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排污许可法律体系与立法方案研究”(2016YFC0208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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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众的界定和识别是公众参与程序设置中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立法以“有关”和“可能受影响”来界定“公众”,公众的范围狭窄,具体的识别规则过于原则和单薄,不利于公众参与功能的实现。2019年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虽进一步明确了公众的范围,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界定标准,但未有实质性突破,也未建立起系统的公众识别规则。对此,应当以“感兴趣”和“受影响”作为公众界定的核心要素,明确各类公众特别是邻近居民和特殊群体、不同类型的专家以及环保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在识别特定公众时应当以环境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相统一为目标,针对公众参与的不同阶段吸纳不同的参与者,为自上而下的方法提供指引以限制裁量空间,为自下而上的方法提供便利以鼓励参与,并细化随机抽样、自我选择和选择代表等选择策略对最终参与者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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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界定标准 识别规则 环境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
收稿时间: | 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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