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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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宗正.论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J].中州学刊,2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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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宗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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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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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物权法>并不承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相反隐含着业主组织是真正的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既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都是从作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角度来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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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业主组织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民事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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