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职能研究——以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职权为借鉴 |
| |
作者姓名: | 李文华 吴丹 包琴 |
| |
作者单位: |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100044 |
| |
摘 要: |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基本职权和特别职权设置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职能的完善具 有借鉴意义.在基本职权方面,建议补充和明确: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协助中国银监会制定金融监管方案;对涉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信息加以收集、调查研究、监测并予以公布,帮助金融消费者识别市场潜存风险;通过中国银监会公布其制定的规则及指导,发布其作出的命令;就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问题进行研究并上报有关权力部门.在特别职权方面,建议补充和明确:禁止不公平的、欺诈性的或权利滥用的行为或业务;建立和完善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全面、准确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和完善对消费者投诉和质询的回应制度等.
|
关 键 词: |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基本职权与特别职权 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 职能 完善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