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提存公证中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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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红.刍议提存公证中的法律关系[J].青海社会科学,2001(2):108-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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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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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民诉法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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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提存公证是指提存人将提存钱物交由公证机关寄托、保管 ,由公证机关通知受领人在一定条件下领取提取钱物的公证活动。在提存公证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即 :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提存机关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接受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 ,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机构。 1995年 6月 2日 ,司法部发布《提存公证规则》,从法律上赋予公证机关作为提存机关的法律地位。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三方主体相互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 :提存人有权申请提存 ;公证处有义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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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存公证 公证机关 提存机关 公证处 担保义务 公证活动 清偿 存钱 条件 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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