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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香港的婚姻家庭法
引用本文:曹振远.略谈香港的婚姻家庭法[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4).
作者姓名:曹振远
摘    要:香港自鸦片战争清政府以战败告终后便成为英帝匡的殖民地。在此以前的婚姻家庭法都是依据清朝律例。例如,香港的男子可以用“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为由而休妻。此外,公开实行以纳妾为主要形式的多妻制等都是对妇女在婚姻与继承的权利上最大的压迫。这种情况鸦片战争后都没有改变,1841年占领香港后英国的海军上校伊利沃特以英女皇名义发表文告声称:在英女皇未有旨意时,清朝的原有法律及惯例,除一些残酷的刑罚外,均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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