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环评制度功能比较:督政抑或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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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曦 郭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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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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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司委托项目“中美环评制度对比研究”(环评函(2020)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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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功能上看,中、美两国的环评制度有同有异。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两国的环评制度都具有督政功能即预防有害于环境的行政决策的功能。这个相同点的主要原因是两国的环评立法和环评制度旨在预防资源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美国环评制度不是环境规制手段,而是督政手段,而中国环评制度兼具环境规制和督政功能。二是在督,即改善有关环境的行政决策方面,中美两国的环评制度在对事的适用范围、信息披露程度要求和程序保障、环评报告书审查方式等方面有较大不同。这些不同点的主要原因是:环评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和立法机关对环评程序的功能认识不同。两国的环评制度在督政方面的不同点显示出国情决定该国环评制度在督政方面的特色。认为环评制度有其规律性,例如环评程序是中性的、“他律”的、预防性的,既可用于行政规制又可用于督政,是因国情而异的。在中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对政府有关环境的行政决策必然会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环评法》时完善中国环评制度的督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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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影响评价 督政 环境规制 环境立法 比较法 |
收稿时间: | 2022-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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