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法教义学阐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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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邢钢.双边税收协定在中国适用的法教义学阐释[J].江西社会科学,2023(2):155-169+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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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邢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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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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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我国跨境破产立法难点与对策研究”(21FXB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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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双边税收协定适用的法教义学阐释是要解决税务机关和法院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中面对的法律适用、体系构造与法律解释这三个现实问题和难题。双边税收协定具有直接适用性,但是,不具有绝对的优先适用性。双边税收协定的规范体系由以概念和规则为内容的外部体系与以原则为内核的内部体系所构成,全面理解和掌握双边税收协定的规范体系是避免错误适用和解释双边税收协定的根本。双边税收协定在其内部构筑了由用语的定义性解释与未明确定义用语解释组成的独立自主、双层结构与解释依据存在先后次序的解释规范体系,无须借助外部的法律解释依据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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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双边税收协定 法教义学 法律适用 法律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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