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关于援用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及执行和解协议的统一法律框架,为国际商事调解带来确定性和稳定性。《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成功签署进一步推动了全球商事法律争端解决领域的司法合作,标志着国际商事调解迈向制度化发展的道路,调解将成为国际社会管控分歧、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进而实现仲裁、调解与诉讼三驾马车合力驱动的格局。然而,目前我国商事调解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制度尚未成熟,国内商事调解组织也缺乏相应的竞争力,和解协议在我国的执行路径与公约规定之间亦存在差异。为此,我国应以自贸区为试点开放调解市场,进而推动商事调解与国际接轨;同时要加快商事调解的立法进度,适时出台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构建国际与国内商事和解协议司法审查双轨制,进一步完善和解协议的执行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