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演变与趋势 |
| |
作者姓名: | 林存柱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山东,济南,250002 |
| |
摘 要: | 新中国建国以来 ,死亡赔偿制度经历了“家属抚恤制度”和“间接赔偿制度”两个阶段。“家属抚恤制度”不采取赔偿间接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原则 ,只考虑赔偿后间接受害人应达到的生活水平 ,如果间接受害人在赔偿前已经达到了这种生活水平 ,则不予赔偿 ;其后来实行的“死亡补偿费” ,既不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也不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它只是提高间接受害人应达到的生活水平的措施。新出台的“间接赔偿制度”虽然是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 ,但它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 :用法律对间接受害人“亲属权”的保护替代了法律对直接受害人“生命权”的保护。由于“间接赔偿制度”不能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因此 ,建立“直接赔偿制度”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
关 键 词: | 死亡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 侵权赔偿 民法典 |
文章编号: | 1003-8353(2004)04-0195-04 |
修稿时间: | 2004-04-17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