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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演变与趋势
作者姓名:林存柱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山东,济南,250002
摘    要:新中国建国以来 ,死亡赔偿制度经历了“家属抚恤制度”和“间接赔偿制度”两个阶段。“家属抚恤制度”不采取赔偿间接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原则 ,只考虑赔偿后间接受害人应达到的生活水平 ,如果间接受害人在赔偿前已经达到了这种生活水平 ,则不予赔偿 ;其后来实行的“死亡补偿费” ,既不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也不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它只是提高间接受害人应达到的生活水平的措施。新出台的“间接赔偿制度”虽然是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 ,但它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 :用法律对间接受害人“亲属权”的保护替代了法律对直接受害人“生命权”的保护。由于“间接赔偿制度”不能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因此 ,建立“直接赔偿制度”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 键 词:死亡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  侵权赔偿  民法典
文章编号:1003-8353(2004)04-0195-04
修稿时间:200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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