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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超标排污行为的法律定性
引用本文:王莹先,黄学军.水体超标排污行为的法律定性[J].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2008,21(3):404-407.
作者姓名:王莹先  黄学军
作者单位:[1]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2]武汉理工大学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    要: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体超标排污主要限于缴纳超标排污费方面的规定,而缺乏对这一行为的法律定性。这一模糊化规定理论上具有明显的缺陷,在实践中具有巨大的危害性。通过分析提出,应对现行法规加以修订,将水体超标排污行为明确规定为违法性质。

关 键 词:超标排污  法律定性  超标排污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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