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以福岛核事故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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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嘉.日本核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以福岛核事故为例[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7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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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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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四川泸州,64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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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出现是引发福岛核事故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原因,日本东京电力公司自身不听劝阻冒险作业、隐瞒真相、设备老化以及政府监管不力等难则其咎,因此其不能免除责任。但完全依靠1200亿日元的财务保证无法充分弥补被害人损失,且受责任集中原则以及无限责任失效性影响,最终,日本政府以设立核事故损害赔偿支援机构的方式介入此事,并发布了赔偿指南,将精神损失、经济收入损失、传闻损失、间接损失、自愿避难损失等项目都纳入其中。为了得到及时救济,受影响的民众可单独或同时通过协商、诉讼、调解等方式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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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福岛核事故 责任主体 国家介入 赔偿范围 求偿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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