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取消论——从刑罚目的之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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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琳琳.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取消论——从刑罚目的之维[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7(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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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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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德州学院政法系 山东德州253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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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收受型受贿罪的必备要件。然而,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学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性质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加之近年来,受贿犯罪的形势发生很大变化,犯罪分子日益猖狂,作案手段日益隐蔽,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必备要件这一规定大大阻碍了对受贿犯罪分子的惩治与打击,使不少受贿犯罪分子逃脱于刑事法网之外。面对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困惑与矛盾,理论界对这一要件的争论更是如火如荼。在本文中,笔者从刑罚目的的角度论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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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 刑罚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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