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生育与社会抚养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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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学勇,胡燕萍.浅析非法生育与社会抚养费征收[J].人口与经济,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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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学勇 胡燕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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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舟山3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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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结合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可定义为:男女双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所应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社会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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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计划生育 非法生育 社会抚养费 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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