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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集团性——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集团所有”制的论述读后
引用本文:梅文杰.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集团性——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集团所有”制的论述读后[J].社会科学辑刊,1982(4).
作者姓名:梅文杰
作者单位:抚顺西露天矿党校
摘    要:恩格斯在把社会主义社会同原始社会加以比较时,谈到了二者的共同点。弄清这个共同点,很有助于我们认识马克思恩格斯是否预见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这个问题,他们论述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到底是怎样的。马克思恩格斯不仅揭示了原始社会生产资料占有的公共性质,而且对其公有的具体形式作过详细的研究。他们指出,氏族制度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资本论》第一卷第96页)。它按亲属关系划分,土地是公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53页)。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几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这是一个有机的序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箱4卷第86—87页,第95页;《资本论》第3卷第696页)。恩格斯把构成这个有机序列的氏族、胞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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