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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作者姓名:李博群  朱萌萌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摘    要: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隐私权  知情权  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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