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请求权系请求他人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具有不可分解性和高度抽象性,这种特殊的结构使请求权得以促成民事权利在逻辑上与诉讼脱钩,具备了在实体私法内实现和救济的结构,民法因之成为自足体系。与此同时,请求权消除了侵权之债和契约之债的结构差异,使之得以统一成为与物权关系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奠定了德国民法典"债—物"二元形式体例的基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消解了请求权的前述功能,《侵权责任法》则进一步推动了侵权与债的分离,但《侵权责任法》也解除了对请求权标的物的财产性限制,恢复了请求权的原本内涵,开创"支配—请求"新二元形式体例的起点,极大地扩张了民法的包容性和延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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