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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社会于民”与社会基础秩序的建构
引用本文:韦广雄.“还社会于民”与社会基础秩序的建构[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3):52-55.
作者姓名:韦广雄
作者单位:河池学院 广西宜州546300
摘    要:"还社会于民"作为社会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走向更加和谐的社会必须建构的社会运行体制。其从静态上看是一个"以人为本,社会中心和权力多元化"的社会权利架构和管理制度,从动态上看是一个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权利不断回归社会公众,以及国家(政府)、社会公众之间在公共事务管理上不断互动的过程。当前"还社会于民"这一权利架构和制度模式的建构始终面临着一些社会基础秩序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制度、发展经济民主、积聚社会资本、推进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治理(善治)"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这一权利架构和制度模式的建构至关重要。

关 键 词:“还社会于民”  社会基础秩序  治理(善治)  权利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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