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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主体性及历史发展
引用本文:万斌.论法的主体性及历史发展[J].学术月刊,1987(9).
作者姓名:万斌
摘    要: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普遍现象,是人类维持自身与外部世界内在同一的最基本的社会机制。因此,法既体现着人的受动性,反映了外部世界及其规律对人的行为的外在强制性,又体现着人的能动性,即人的行为对外部世界的适应性和自主性。强调法的主体性原则,就是要充分揭示人的意志、理性、能力在法的产生和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就是要防止把法简单理解为社会经济条件单一规定的片面倾向,恢复法是人类理性自我规定的一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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