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此案的劳动关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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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民.谁是此案的劳动关系主体[J].中国劳动,2003(11):5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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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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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济源市劳动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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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申诉人:赵某 被申诉人:某煤矿 法定代表人:张某,矿长 被申诉人:王某,某煤矿包工负责人 申诉人赵某2001年3月随王某到某煤矿井下工作,王某曾与某煤矿签有协议,由王某负责组织工人到井下采煤,矿上负责对这些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提供有关材料及工具,矿上根据煤产量多少和王某进行结算,由王某对这些工人支付工资并进行管理,还约定发生工伤事故由王某负责.2001年12月,申诉人赵某在井下工作时,顶上一块石头坠落,砸在其身上,致使其左侧坐骨骨折,腰椎3~4椎体横突骨折,左侧髋关节功能不完全丧失.赵某从医院出院后,两被申诉人互相推诿,不愿支付赵某有关待遇,赵某申请仲裁,要求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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