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性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相关市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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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继峰.关联性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相关市场限制[J].学术论坛,2022(6):6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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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继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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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权利与权力配置关系及运行制约法律机制研究”(20AZD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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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联性混淆规范从我国《商标法》移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比较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标识(权)的排他性基础是“一定影响”,其知誉度要求明显低于驰名商标,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却给予其同驰名商标一样的排他能力,这不仅缺乏法理依据,也有架空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与排他能力相匹配的财产能力,留出“一定影响”的标识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之间的发展空间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然使命。为此,需要对适用中关联性混淆进行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商品市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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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关联性混淆 经济权力 标识能力 相关市场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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