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探讨 |
| |
引用本文: | 何立荣,何宇.自治、法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探讨[J].广西民族研究,2022(2):8-14. |
| |
作者姓名: | 何立荣 何宇 |
| |
作者单位: |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视域下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研究”(19ZDA170); |
| |
摘 要: | 确立自治、法治与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对于“三治结合”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自治、法治与德治并非同一层面的治理方式,自治具有独立性,是高位阶的治理方式,居于核心地位,这一核心地位的确立源自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确立,法律法规与中央文件的明文规定,以及乡村治理实践的偏移。法治与德治不具有独立性,居于次优的平等地位,前者是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保障,它要求乡村自治不得逾越法律边界,法治政府的成立需去行政化,而重点在于约束村委会的行为;后者是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辅助,它一方面可以弥补法治的缺失,另一方面又可以修正法治的不足。
|
关 键 词: | 三治地位 层次化 核心 保障 辅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