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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体系构建的三种思路——兼论"类型"的体系形成功能
引用本文:杜宇. 刑法体系构建的三种思路——兼论"类型"的体系形成功能[J]. 浙江社会科学, 2009, 0(7)
作者姓名:杜宇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    要:基于建构思路与工具的不同,刑法的体系化将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面目.这其中,以概念为工具而形成的形式体系、以原则为核心而形成的实质体系、以及从类型系列发展而来的局部的实质体系,可谓是三种最为重要的体系格局.文章试图对这三种不同的体系思路加以梳理,辨析其各自的优势与不足.其中,概念式体系虽有利于形式理性的达成,却会切断规范背后的价值判断,错失体系的意义脉络;原则式体系固然能显示价值判断的内在秩序,却无法深入到个别事物之中,难以提供具体的裁判规则;由此,我们应尤其重视类型之于刑法体系形成的独特价值.这种价值不仅表现在生活素材的掌握上,而且体现在局部价值观点的传递上,更显示在事实把握与价值思考的连接上."类型"应被视为一种重要的体系化工具而加以认真对待.

关 键 词:法律体系  概念  原则  类型

The Three Ideas of Criminal Law System Formation——Also on the Function of System Forming of the "Type"
Du Yu. The Three Ideas of Criminal Law System Formation——Also on the Function of System Forming of the "Type"[J].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2009, 0(7)
Authors:Du Yu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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