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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文书的签署认证问题
引用本文:李,军.论私文书的签署认证问题[J].社会科学研究,2005(3):104-107.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私文书通常要经过制作人签署认证才发生效力,我国民事诉讼中通常认为个人应当采用签名方式,企业单位应当采用印章方式。然而,机械地坚持传统的签署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致使一些文书不能获得证据能力,使诉讼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对于签署认证的方式应当持更开放的态度。

关 键 词:私文书  签名  盖章  签署  证据能力
文章编号:1000-4769(2005)03-01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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