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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应作如何理解——兼与张卫平教授商榷
引用本文:陈洪杰.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应作如何理解——兼与张卫平教授商榷[J].学术界,2008(3):129-135.
作者姓名:陈洪杰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在合法性、正当性、操作性三大层面均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失,已经不再适宜作为我们在理解与适用新民诉法时的参照依据.对于新民诉法中关于"新的证据"的理解,最为合适的方式就是回到文本,将"新的证据"重新理解为当事人在此前未曾向法院提交过的证据.同时,以费用制裁取代证据失权作为施加在逾期举证当事人身上的不利法律后果,建构以费用制裁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

关 键 词:再审  新的证据  证据失权  举证时限  民事  诉讼法  证据失权  法律后果  逾期举证  制裁  法院  当事人  重新理解  回到文本  参照依据  民诉法  理解与适用  严重  存在  三大层面  操作性  正当性  合法性  举证时限制度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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