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北宋至晚清的社会生活中,民间争讼是一个非常突出和普遍的社会现象。但凡涉及田地山林、户婚财产、水利灌溉、风水坟地等对人们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敏感问题,都容易导致纠纷而争讼,“至于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之微,纷争失欢;比邻山地,偶有竹木在两界之间,则兴讼连年。”①对于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本文着重就它的解决方式及其文化意义作些探讨。一争讼的解决,许多地方都遵循“争讼不扰官府”的原则,而由族长家长出面在家族内部解决。明朝江西婺源江氏告戒族众:“健讼破家,且开怨府。或有横逆之来,当虚怀忍让;或有产业相干,口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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