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于政府行政决策合法化来说至关重要。我国不乏适格主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但它们之间的职责交叉重叠,缺乏明确分工,且实践中各类参与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本身也存在固有的局限。总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存在的问题,契合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改革和相应配套制度的推行,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的选择可以尝试采取两步走:现阶段通过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制度,明确由政府公职律师进行合法性审查;待条件成熟后,可设立专门的合法性审查委员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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