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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
引用本文:曾祥华.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J].学习与探索,2005(4):84-87.
作者姓名:曾祥华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000
摘    要:行政立法权有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两种类型。在关于授权立法权的理论中,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不太适合中国的国情,但禁止授权立法原理和立法权代理说可以适当地借鉴,立法权转移说则不能正确说明授权立法权的来源。授权立法权来源于权力机关的授权,授权立法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以不侵犯公民的权利为原则。我国存在职权立法,并且职权立法不是授权立法。行政职权立法权违背民主和宪政原则,与我国的政体相矛盾,造成行政立法的混乱,应当取消。

关 键 词:行政立法权  授权立法权  职权立法权  立法权来源  立法正当性
文章编号:1002-462X(2005)04-0084-04
修稿时间:200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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