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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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祥华.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J].学习与探索,2005(4):8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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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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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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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立法权有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两种类型。在关于授权立法权的理论中,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不太适合中国的国情,但禁止授权立法原理和立法权代理说可以适当地借鉴,立法权转移说则不能正确说明授权立法权的来源。授权立法权来源于权力机关的授权,授权立法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以不侵犯公民的权利为原则。我国存在职权立法,并且职权立法不是授权立法。行政职权立法权违背民主和宪政原则,与我国的政体相矛盾,造成行政立法的混乱,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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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立法权 授权立法权 职权立法权 立法权来源 立法正当性 |
文章编号: | 1002-462X(2005)04-0084-04 |
修稿时间: | 2005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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