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对虚假陈述中董事与上市公司连带责任性质的反思
引用本文:李宗录.对虚假陈述中董事与上市公司连带责任性质的反思[J].理论界,2007(2):92-94.
作者姓名:李宗录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摘    要:司法界和理论界将新《证券法》69条关于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各个连带责任,均认定为共同侵权责任,这就与民法法理相矛盾。各个连带责任的性质应分别考察,由于董事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机关成员,董事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连带责任。从而。此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也应有所改变。

关 键 词: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  虚假陈述
文章编号:1003-6547(2007)02-0092-03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