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虚假陈述中董事与上市公司连带责任性质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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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宗录.对虚假陈述中董事与上市公司连带责任性质的反思[J].理论界,2007(2):9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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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宗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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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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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界和理论界将新《证券法》69条关于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各个连带责任,均认定为共同侵权责任,这就与民法法理相矛盾。各个连带责任的性质应分别考察,由于董事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机关成员,董事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之间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定连带责任。从而。此连带责任的法律适用也应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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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 虚假陈述 |
文章编号: | 1003-6547(2007)02-009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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