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立法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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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艳珏.私募基金立法探索[J].兰州学刊,2005(3):190-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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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艳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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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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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私募基金事实上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潜资金源,但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隐蔽于地下,已成为证券市场的潜伏危机.尤其在入世后,为适应证券市场开放和发展的需要及防范可能的风险,必须正视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态势,以法律框架规范私募基金.我国的投资基金立法,应当在审视当前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明确私募基金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原则,为私募基金规范运行及对其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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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券市场 私募基金 立法模式 立法原则 |
文章编号: | 1005-3492(2005)03-0190-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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