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救济制度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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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宏飞.离婚救济制度之研究[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3):105-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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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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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渤海大学,政法系,辽宁,锦州,12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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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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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2001年婚姻法致力于损害与救济之间的平衡,设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新婚姻法使我国在离婚救济措施方面有了很大的突破和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婚姻立法,尤其是离婚立法。但其具体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缺陷,致使在实践中这些制度的运作不够理想。在民法典编纂之际,这些立法缺陷和不足应得到及时的补充和完善,对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给予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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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救济 损害赔偿 家务劳动补偿 经济帮助 |
文章编号: | 1672-8254(2007)03-0105-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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