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矛盾普遍性含义辨析
引用本文:门忠民.矛盾普遍性含义辨析[J].齐鲁学刊,1987(2).
作者姓名:门忠民
摘    要:<正> 矛盾的普遍性包括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和矛盾性质的普遍性两个方面。矛盾存在的普遍性是指一切事物和过程中都存在着矛盾,即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性质的普遍性是指同类事物中具有共同性质的矛盾。弄清矛盾普遍性两种含义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澄清一些理论是非,坚持矛盾问题的精髓十分必要。矛盾存在的普遍性和性质的普遍性的基本区别,在于二者研究的对象不同。矛盾存在的普遍性是以“事物”为其直接对象的,矛盾性质的普遍性是以“矛盾”为其直接对象的。前者是说,世界上一切事物始终都具有作为矛盾而存在这样一种共有的普遍的性质。后者是说,某种矛盾在一定范围内的一切事物中都存在着,或者说,某种性质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简言之,前者说的是事物的共性,后者说的是矛盾的共性。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