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
| |
引用本文: | 夏春德,章新传.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J].广西社会科学,2007(4):81-84. |
| |
作者姓名: | 夏春德 章新传 |
| |
作者单位: | 上饶师范学院,江西,上饶,334001 |
| |
摘 要: | 配偶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成为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客体。“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重婚行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或通奸的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四个构成要件。在归责原则上,应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视为特殊的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于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即“第三者”的行为必须与有配偶者的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害配偶权的共同侵权主体,因而,应由“第三者”和有配偶者对受害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
关 键 词: | 配偶权 “第三者” 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 |
文章编号: | 1004-6917(2007)04-0081-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11月2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