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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
引用本文:夏春德,章新传.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J].广西社会科学,2007(4):81-84.
作者姓名:夏春德  章新传
作者单位:上饶师范学院,江西,上饶,334001
摘    要:配偶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可以成为第三人侵权行为的客体。“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重婚行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或通奸的行为,其民事责任构成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故意四个构成要件。在归责原则上,应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视为特殊的侵权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于侵权行为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即“第三者”的行为必须与有配偶者的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害配偶权的共同侵权主体,因而,应由“第三者”和有配偶者对受害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配偶权  “第三者”  侵权行为  损害赔偿
文章编号:1004-6917(2007)04-0081-04
修稿时间:20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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